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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您好:
本人為現任國小低年級導師,今天學校發下午餐指導費印領清冊要我們簽名,看著領取金額的欄位,讓我有著深深的感觸。
首先,教育部公文已經明白的指出午餐時間為導師時間的一部份,為何還要加發用餐指導費?難道早自修時間也要發早修指導費、掃地時間要發打掃指導費嗎?
再者,高年級每月500元,中年級400元,低年級200元,甚不合理!教育局端的想法應該是以為每一間學校皆向午餐廠商訂購團膳,依用餐次數給予指導費。但身為主掌此項行政業務的人員卻沒有想到有些學校是自立午餐學校,學生每天都要在學校用餐。此項同工不共酬的行政措施極為不公平,打擊士氣甚大。
最後,二月份過去了,三月份也結束了,但錯誤依舊沒有改正,這樣還不算是行政怠惰嗎?還是這樣的做法根本沒有錯?老師一直教導學生要知錯能改,我可以舉教育局這樣的例子為負面教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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